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