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