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供预算收支、税收征收进度月表,有关上下级财政体制、审计制度预算管理的规章、决定、命令、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