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的同时,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