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用于当年必要的支出;当年不使用的,作为当年结余转下年统筹安排。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预算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情况,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