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有关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