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