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末以前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