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是否批准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的决议时,可以附相关要求和办理期限。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算草案的有关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反馈,人民政府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