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七)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八)需由本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九)其他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