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关于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决算草案总的评价;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四)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