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以前,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