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以前,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