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二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人大常委会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应当由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