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