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