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四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