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