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