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五条已修改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