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未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