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