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方案,按照预警级别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