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方案,按照预警级别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其他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