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