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价格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