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车用燃料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车用燃料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