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商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公示检查结果,并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