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车用燃料的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