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