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依法开展检验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按照规定申请对检验设备的定期检定、校准,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

(三)实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送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和信息;

(四)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环保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