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车用燃料,并明示燃料质量标准。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