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