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