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