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停办、分立、合并、置换、搬迁的,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