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对价格监测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