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将其向外公布或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其他目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