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价格监测资料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向社会公布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