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分析报告。

 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包括:

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

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变化情况;

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趋势预测;

 (四)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建议;

 (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相关的其他内容。

 应急监测时,应将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情况每天报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