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实施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监测单位、监测品种和监测方式。

 被确定的监测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价格监测资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