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价格信息机构在进行价格监测资料采集时,应当出具价格监测委托书,依法采集价格监测数据,及时报送有关监测资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