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需要多次采集、汇总上报的价格数据,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不得迟报或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价格监测资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