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有权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

(三)有权拒绝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