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