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列席有关会议、参加立法调研、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