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已废止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民用建设工程; (四)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