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