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