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四章 监理的业务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被监理单位代表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