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