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后,应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