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四章 监理的业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部)制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监理档案应按期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完整收集反映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责任的各类原始资料。监理单位应按照用户咨询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