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四章 监理的业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监理单位应当依据下列文件实施监理: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