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